人事部发布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6-03-05   浏览次数:150

  为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日前,人事部发布实施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下简称暂行规定),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外,均属于该《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确立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同时规定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者均可报名。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暂行规定》规定,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暂行规定》还规定了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制度、备案、回避等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暂行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具有自身的特点,强调公开,即进人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强调按照岗位所需的任职条件及要求进行公开招聘;强调按照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明确了进人的权限、程序和具体办法。
  公开招聘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2006年2月10日